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冀卫医〔2008〕98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开展“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并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活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活动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我省《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及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院务公开、“平安医院”建设以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医疗安全自查,深入梳理、揭摆问题和不足,针对发现和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狠抓落实,确保整改到位,促进医疗安全工作持续改进和提高。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督导检查工作,加强对本地开展“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的监督、指导,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注意收集和总结医疗安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进行推广,推动本地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全面开展,并取得实效。
四、省卫生厅将在各医疗机构自查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围绕活动的重点内容及各项要求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本地、本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收集、反馈工作进展。各市及省直医疗机构务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及整改措施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