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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7.1985年工改前原中教1-4级、小教1级,且在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比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1985年工改前原中教5级、小教2、3级,且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比照讲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8.离休、退休(职)人员按规定以专业技术职务发放生活补贴时,均按本人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放生活补贴。

  已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因到达退休年龄、指标限制、岗位设置等原因(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除外)未被聘用为技师、高级技师的退休技术工人,分别按技师、高级技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9.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职的人员,其生活补贴按同职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90%计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六十年代初期精简退职,后收回原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计发生活费的精减退职人员,比照同职级退职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生活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挪用收费收入和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以及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为,实行了工资统发的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程序进入工资统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给学校,由学校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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