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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5.从事义务教育的特设岗位教师,按照《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渝教人〔2006〕22号)有关规定,执行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人事局、财政局确定(标准见附件2)。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1.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按照《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规范区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渝委老〔2007〕150号)第三条规定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关于调整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渝纪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补贴,如其生活补贴标准低于我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90%的,按我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90%执行。

  2.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比照副科级职务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高级工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退休前有职务(技术等级)的人员,如按其职务(技术等级)发放的生活补贴标准低于无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生活补贴。

  3.既聘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退休人员,凡在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此次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生活补贴;凡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一律按退休时执行的工资制确定生活补贴标准(即: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的,均按专业技术职务发放生活补贴,执行职员职务工资制的,均按职员职务发放生活补贴)。

  4.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前原按有关规定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凡按干部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凡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工人的相应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5.1985年工改前国家行政18级及其以上的退休干部,比照副处级职务标准发放生活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执行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退休的除外)。

  6.1985年6月30日工改前国家技术6级及以上的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离休的按照离休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退休的按照退休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国家技术9级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离休的按照离休副教授及相当职务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退休的按照退休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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