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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特殊学校校长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完全中学学校校长不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其津贴补贴由学校统筹。

  四、相关政策

  (一)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县教委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同步统筹考虑,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出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绩效工资时,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

  1.经批准同时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2.在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后,从聘任的次月起执行所聘岗位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因调动、聘用、安置等原因,新进入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从新单位起薪当月起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中,新参加工作且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人员,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如在义务教育学校所聘岗位(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我县同等条件人员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复员军队干部如被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按其所聘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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