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分别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委确定。岗位津贴按岗位层次分别确定标准(岗位津贴标准见附件1)。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分为二类,一类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二类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学校类别划分见附件3)。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执行范围是指农村学校的所有工作人员。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县教委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各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班主任津贴总量确定。小学班主任津贴总量=学校班数×(按本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40%)。初中班主任津贴总量=学校班数×(按本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60%)。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分等次计发,每学期发放一次。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由县教委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考核,并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教委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我县统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暂按2.8%提取,由县教委按学校分类考核结果及校长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比例及水平。校长不再参加学校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