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秀山府发〔2009〕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人事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复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114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09〕4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基层教师队伍,明确内部分配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
我县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中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用的人员除外)。
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中从事义务教育的正式工作人员也纳入实施范围。
(二)实施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我县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教委核定具体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