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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未成年人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六种重大疾病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年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
  (二)按二档标准参保的人员,其报销办法按下列标准执行。
  1.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符合报销规定医疗费用总额的50%。每年每人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60元,家庭成员内(以参保登记时为准)可调剂使用,当年有效。
  2.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为符合报销规定医疗费用总额的50%,其中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治疗,每年每人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6000元,其它特殊疾病每年每人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1500元。
  3.住院

医疗机构类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2009

年

2010

年

2009年

2010年

2009

年

2010

年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级卫生院)

 

100

70

85

5万元

8万元

二级医疗机构(县级)

200

300

55

65

县中医院

100

200

65

75

三级医疗机构(三等乙级以上)

1000

800

35

50

未按程序就医(不分医疗机构级别)

1000

1000

3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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