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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县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5、甲型H1N1流感疫情实行日报和“零”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必须以最快方式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疫情,不得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对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疫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县内发生后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发生疫情后,县政府立即组织力量,努力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县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可以对疫区实施封锁。

  县政府根据疫情的形势和县卫生局的建议,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实施疫区封锁等紧急措施。

  (一)县疾控中心对发现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要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追踪调查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二)切实落实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对所有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人或病人家庭、活动场所和用品消毒等措施。对拒绝隔离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不执行控制处理措施的单位或个人,在公安部门协助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防止医院内感染。医疗机构负责做好病房、诊疗、检查器械和病人用具等环境和物品的消毒,所有可疑病例必须安排隔离病房接受治疗。

  (四)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公安、卫生、畜牧、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五)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六)加强肉类市场监管。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等部门要建立每日巡查制度,严防来自疫区的肉类产品和无产地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流入我县食品加工经营环节,严禁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无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要规范食品加工经营单位进货渠道,严格索证,建立健全购销记录,对发现来自疫区或无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要立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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