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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宜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表
  附件2: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附件3:×××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审批表
  附件4: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附件5: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附件1:×××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表

  收入财产计算单位:元

户主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家庭人口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劳动力个数

 

就业人数

 

家

庭

成

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户主的关系

工作、学习、休养情况

 

 

 

 

 

 

 

 

 

 

 

 

 

 

 

 

 

 

 

 

家

庭

收

入

情

况

工薪收入

 

经营性净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其他收入

 

家庭总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

 

家

庭

财

产

状

况

全部存款

 

借出款

 

有价证券

 

车辆

 

大件家电

 

金银饰品

 

房产

 

其他

 

家庭财产合计

 

家庭成员人均财产

 

郑重承诺

以上信息真实无误,若属于虚假信息,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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