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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08年第22号――对奶制品进出口申报规定的公告

北京海关公告
(2008年第22号)


  为确保进出口奶制品安全,加强奶制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自即日起,对奶制品进出口申报作如下规定:

  一、申报进出口税目0401-0406商品的,要求按以下方式填报

  (一) 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内填报具体品牌、规格、批次。

  (二)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生产厂家”栏内填报境内生产企业。

  二、出口奶制品的企业,凭9月9日(含)以前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通关单申报出口的,需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重新检验,核发新通关单。海关凭9月10日以后签发的通关单办理奶制品出口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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