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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渝人考〔2008〕6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70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8年12月22日-2009年1月16日。

  二、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2009年6月21日 9:00-12:00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14:00-17:00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三、报考条件

  ㈠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㈠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㈢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㈠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㈣ 免试条件:对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含2001年)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报考初级只考“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科,成绩合格即可取得初级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中级只考“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科,成绩合格即可取得中级质量专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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