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㈢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㈣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

  四、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类别、科目代码表。

专业

专业代码

类别

类别代码

科目

科目代码

01

免试类

2

税务代理实务

3

税收相关法规

4

全科类

5

税法(一)

1

税法(二)

2

税务代理实务

3

税收相关法规

4

财务与会计

5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