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渝人考〔2008〕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77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8年12月22日─2009年1月16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9年6月19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0日 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21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报名条件
㈠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