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渝人考〔2008〕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77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8年12月22日─2009年1月16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9年6月19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0日  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21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报名条件

  ㈠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