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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
(黑卫办发〔2008〕525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电力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改局、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局),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志资料年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2009年上报卫生志资料的说明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卫生志资料年报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地方志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精神和《黑龙江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要求,省卫生厅决定从2008年开始,建立黑龙江省卫生志资料年报制度。

  二、卫生志资料年报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全面地收集卫生系统史志文献和资料,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组织整理、开发利用史志资源,为促进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全面、客观记述全省卫生工作历史与现状积累资料。

  三、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 电力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改局和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局),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有关个人,要及时向省卫生厅史志办公室报送年度卫生志资料。

  四、各地、各单位年度卫生志资料长编是报送内容的主体。报送年度卫生志资料长编的同时,还要报送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发展变化情况的主体材料;记载重大有影响事件的材料;大事记资料;有突出贡献人物事迹材料;重大事项发展变化过程及结果、影响等情况的专题资料;反映基本面貌、重要事件、重要会议的有关照片、地图、示意图、一览表及统计表等图表资料;具有存史价值的重要文献、重要文件、政策法规、工作报告、工作总结、重要会议纪要、统计资料和卫生事业发展公报及主要统计数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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