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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第十五批黑龙江省职业卫生资质认证单位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第十五批黑龙江省职业卫生资质认证单位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08〕504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提出职业卫生服务资质认证申请,省卫生监督所受理、初审、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经我厅审核决定,批准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为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机构,具体项目见附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同时,要加大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严禁未取得资质认证的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违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二、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省以上统一培训并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违者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三、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批准的服务项目和范围开展工作。在取得资质认证第二年起,每年6月30日前向批准单位提出年检申请;在资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1-6个月内,如欲继续开展工作,应当向批准单位提出续展。逾期不提出申请或续展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附件: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机构及服务项目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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