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瞒报、漏报等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后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工作
2006年8月,我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的通知》(黑卫电发〔2006〕22号),卫生厅决定,自2006年9月起,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要求全省各市(行署)卫生局按要求上报本辖区内报告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省卫生厅应急办还就报告的时间、方式、内容(辖区内没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仍要零报告)下发了传真通知。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少数卫生行政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工作不重视,不能按时上报,不按要求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工作事关重大,望各市(行署)卫生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工作力度,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的通知》(黑卫电发〔2006〕22号)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汇总、分析报告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特点和规律,对下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科学研判。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表(表1和表2)上报卫生厅应急办(如果没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进行零报告)。省卫生厅将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时上报、不按要求上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
如果辖区内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各市(行署)卫生局要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的通知》(黑卫电发〔2006〕22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黑卫急发〔2008〕423号)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按照《测算表》估算的结果,填写至《信息报告卡》。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情况测算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卡》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表一并上报卫生厅急办。
附件:1、各市(行署)卫生局卫生应急主管领导、责任人名单(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表(表1和表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