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通知
(黑卫医发〔2008〕536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属(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通知》(卫医发〔2008〕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临床使用管理。并把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临床使用管理作为医疗机构医疗感染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评价体系。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修改的产品说明书实施操作,完善和落实临床采血操作规程,强化采血过程的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措施,确保临床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