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所(室)更名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室)的,应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有关规定执业。
不得将乡村医生注册到已撤销或应该撤销的村级卫生机构执业。
(二)再注册程序
1、乡村医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继续执业条件进行审查。
3、符合执业注册条件,拟进行再注册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登记造册,建立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档案。并填写《黑龙江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登记表》(附件:3,一式三份),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号对应乡村医生登记备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备案表逐级反馈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登记备案执业证书编号对应乡村医生本人,进行执业注册,发放执业证书。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乡村医生提出申请。2008年11月底结束。
第二阶段: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乡村医生考核,审查申请人资格。2008年12月 15日前结束。
第三阶段: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2008年12月20日前结束。
第四阶段: 省卫生厅登记备案。 2008年12月30日前结束。
第五阶段: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换发执业证书,2009年1月15日前完成。
第六阶段: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可以申请再次考核,对于再次考核合格的人员按要求进行再注册。此项工作要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六、几点要求
(一) 各地要本着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的复函》(财综[2004]16号)的要求,落实所需资金,严禁在乡村医生考核和执业注册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增加乡村医生负担。
(二) 严禁在乡村医生考核和执业注册过程中,违章办事和违法办事,向乡村医生勒索卡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举报、查询方式,认真接待群众的查询,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对于群众举报和上访,认真处理,限期给予答复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