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加强对村级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清理整顿
各地在乡村医生再注册的同时,要按照 “三网四化”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进村级卫生规范化、乡村管理一体化,加强机构设置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禁止一村多所(一屯多室),一人执证分散执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村级卫生机构要坚决取缔,对于申请执业注册的人数过多的村卫生所(室),要采取择优录用等方式控制执业人数。
四、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备案注册制度
乡村医生实行备案注册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再注册或变更注册时,应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备案。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报省卫生厅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号与乡村医生对应备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对应执业证书编号进行执业注册,并发放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被取消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填写《乡村医生注销执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在1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卫生厅,取消执业证书编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按规定逐级报送备案,造成执业证书编号与乡村医生本人备案不符的,上级卫生行政部不予认定执业资格,该乡村医生不得享受补助、培训等一切待遇,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五、 关于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本次再注册的对象
1、2003年、2004年按照《
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执业注册,现在仍连续执业的乡村医生。
2、 2006年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黑卫农发[2006]294号)、《关于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说明的函》(黑卫农函[2006]209号)的精神,经补充考试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
3 、下列情况不得进行再注册:
2003年8月5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进入村级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不得进行再注册。
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不再适用《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应按照《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