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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黑卫农发〔2008〕570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

  到2009年1月1日乡村医生第一轮执业证书即将到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到期后,在本人提出申请基础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乡村医生的考核情况,进行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为了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和执业证书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

  对乡村医生的再注册,是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依法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是落实村级卫生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和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当前,我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开展农村卫生机构“三网四化”管理,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保护农民身体健康。通过规范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才能有效的实现农村卫生机构的“三网四化”管理,有效保证农民安全、方便的就医。

  二、要加强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地在进行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时,要加强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学会条例,读懂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熟练的运用条例对乡村医生依法实施管理。要加强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培训,使每个从业乡村医生都熟悉条例有关内容,并用条例来指导工作和维护自身权益。对乡村医生再注册要通知到每一个乡村医生,申请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要按要求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执业注册。对于乡村医生本人不按要求提出申请的,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视为自动放弃执业资格。以后再次申请到村级卫生机构执业应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由当事人造成的失误,责任自行承担。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失误,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相关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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