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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两方面均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合格。任一方面不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习培训情况、业务水平测试三项总分为180分以上认定为业务考评合格,其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业务水平测试为单项否决项,任一项达不到60分以上评定为业务考评不合格。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在《乡村医生考核表》(附件1)中简要记录定为不合格主要理由。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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