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县乡村医生考核的计划、组织、监管、总结,负责全县乡村医生考核的医学理论知识笔试出题、考试、评卷、核分。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习培训情况、业务水平、实践技能和职业道德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两年工作任务分项按权重核定为100分。
(二) 学习培训情况。将两年学习培训分次按权重核定为100分。
(三) 业务水平测试,分为实践技能考核与理论知识笔试,按百分制,实践技能考核占30%,理论知识笔试占70%。业务水平测试内容和范围按照卫生部印发的《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卫办科教[2004]4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综合上述各方面意见为被考核乡村医生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结果。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