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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卫农发〔2008〕571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按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卫生部发布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黑龙江省内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为一周期,组织一次,每次考核要在本周期年末前完成。

  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各市(行署)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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