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办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二、换发执业证书人员条件
1、在2008年5月12日《
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2、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三、护士换证(首次注册)需提交的信息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黑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由医疗机构统一提交,并加盖公章);
5、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7、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8、首次注册费8元/每人。
四、工作安排
(一)业务培训时间:12月上旬
(二)换证工作流程及要求
1、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集体换证的基本工作,核查换证人员的基本条件、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核对录入的护士信息,并在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的《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审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机关公章;负责汇总护士换证信息,填写《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统计表》;按规定的时间将所有材料及电子信息按顺序整理好,派专人送至省厅,并负责领回新的护士执业证书统一发放。
2、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本单位符合换证条件的护士,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换证申请材料,不可空项,各项内容应填写全面完整;负责收集汇总护士换证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材料、审核登记表和统计表),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录入护士信息,填写《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审核登记表》,并加盖机构公章。医疗机构要对本机构申报护士换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