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卫医发〔2008〕550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实施《
护士条例》,保证我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按照《
护士条例》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要求,依据《
护士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对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为保证全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和工作职责
(一)省卫生厅成立护士换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邢济春 黑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副组长:曹俊环 黑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副调研员
成 员:宁国红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受理大厅主任
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医政处长
13个市(行署)卫生局主管局长
秘 书:赵明、田大帅 省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二)工作职责
1、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护士换证工作方案;负责换发工作相关政策的咨询和解答;负责全省护士换领执业证书的最终审核、批准以及制证、首注、核发护士执业证书。
2、各市(行署)、农垦、森工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证、首注、组织初审上报工作;负责换发证书工作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