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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非政府立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决算不允许超出项目中标金额,如确需变更造成工程造价超出中标金额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申请)落实所需金额后,方可变更。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须报局同意,方可实施。

第六章 建设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立项建设项目的工程款项,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理支付。支付工程的备料款、进度款,由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的大小,进度情况填写呈报表,经监理单位核审,建设单位同意,报局基建管理办提出意见呈分管副局长审批,由建设单位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政府立项建设项目的服务单位费用的支付,应严格依照合同及有关规定依程序办理支付。由服务单位根据进度完成情况填写费用呈报表,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局基建管理办提出意见呈分管副局长审批,由建设单位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非政府立项建设项目的工程款项和服务单位费用的支付,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或合同的约定,由施工单位提出并填表,经监理单位核审,建设单位同意,报局基建管理办提出意见呈分管副局长审批,由建设单位办理款项的支付手续。

  第三十条 政府立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基建帐户核算,严格依照市发改局下达的项目总概算的各项计划安排列支,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三十一条 局招标或委托服务单位进行的施工图纸审图,工程造价(标底)审核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支付,在建设项目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局直属各单位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局基建管理办应根据工程进度不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及指导。建设项目的监督以局基建管理办为主、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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