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珠海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专利实施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珠海市专利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有效性证明;
专利有效性证明应当是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代办机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五)专利公告文件;
(六)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七) 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机构出具的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提交评审委员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由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推荐拟奖决议,报专利奖励委员会。专利奖励委员会对推荐拟奖决议进行审定,做出拟奖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专利奖励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一)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
(二) 授奖后,该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