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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平台进行技术服务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工具软件等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管理费:指项目责任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项目验收或鉴定费用、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责任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八)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服务费用,指技术创新平台在建设和服务企业过程中支出的相关费用和补贴费,其开支范围原则不超过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洽谈对接、项目申报,开展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投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的绩效考评和相关的统计、宣传与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调研、交通、差旅、会务、展览、媒体、专家接待、专家咨询顾问、法律事务、中介机构服务费等业务费用,项目管理费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的5%以内从专项资金中控制开支。
  项目管理费支出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每年组织编制并发布年度的项目指南和通知公告。专项资金的安排根据产业、技术发展和需求等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资助额度可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每项资助最高额度原则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每项原则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项目可跨年度结转支持),配套项目或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按需划拨。按项目的征集方式可分为政府组织和责任单位自由申报,政府组织申报可围绕国家、省、市每年科技创新的政策性导向和珠海市产业发展实际,通过调研、专家评估等程序确定专题,围绕专题,组织企业和相关单位定向申报;责任单位自由申报则根据每年公布的年度项目指南要求,进行科技项目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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