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直管放射工作单位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08]605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放射卫生监督分工和职责,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绥化市第一医院关于停止使用钴-60放射治疗机的申请、齐齐哈尔市第一附属医院(原齐齐哈尔一重集团职工医院)西区医院关于停止X-刀使用的申请以及相关工作需求,我厅对省直管放射诊疗单位和非医用放射单位进行调整和确定。
一、绥化市第一医院、齐齐哈尔市第一附属医院(原齐齐哈尔一重集团职工医院)西区医院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绥化市卫生局和齐齐哈尔市卫生局负责。
二、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黑龙江省医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分局中心医院、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齐齐哈尔齐车集团职工医院、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佳木斯市胸科医院、大庆油田总医院、七台河市人民医院、鹤岗矿业集团公司肿瘤医院等16个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