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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卫医发〔2008〕614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现就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关

  护士首次注册机关为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三级医疗机构、厅直医疗机构、省厅发照的民营医疗机构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其他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为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及农垦、森工系统卫生主管部门。

  二、申请执业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A4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2张。

  (三)其它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卫生厅指定的承担临床护理培训的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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