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08〕671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了深入贯彻《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报告工作,明确职责,健全网络,全面掌握全省职业病发病情况,促进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报告工作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第
44条规定,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各地开展职业病报告工作,对全省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考核、督导。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管理,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对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体检机构、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培训;对辖区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考核、督导。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依法对辖区内职业病报告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谎报、迟报、漏报等违法行为。
(四)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负责全省职业病报告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分析、上报职业病报告信息;负责对全省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完成省卫生厅交办的业务督导、考核任务;负责对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培训。
(五)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网络报告工作,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收集、核实、汇总、分析、上报职业病报告信息;进行网络维护和用户权限分配;对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收集公众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举报、咨询和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明确职业病报告的原则、内容和程序
(一)职业病报告的原则。全省职业病报告工作遵循“依法报告、属地管理、逐级审核、规范统一、及时准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