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黑卫办发〔2008〕677号)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厅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卫生行政许可工作顺利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等规定,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启用“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加注编码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