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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外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者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提起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管理中心的管理职责范围。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对象已注销不存在或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的;
  (二)管理中心已作出最终处理,投诉举报人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管理中心管理职责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者应按第十五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提起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立案。管理中心检查发现或者根据投诉举报发现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
  第二十四条 调查。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根据案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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