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九条 每名职工只允许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名称、地址、性质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单位录用,原单位应持相关证明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单位账户所在管理中心办事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新单位应及时为转移职工账户办理启封手续,并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办结手续的,单位可以持相关证明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事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手续齐全时,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托管。
  第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单位应当持证明材料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单位账户所在管理中心办事处,为职工办理账户托管手续。
  职工账户托管是指职工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情况下,其账户转移至管理中心设立的托管账户内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托管账户职工重新就业的,职工应持有关材料到托管账户所在管理中心办事处办理账户转移,将账户转移至新单位。
  第十五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事处办理账户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托管等手续。
  第十六条 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办,单位在三十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办理。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额。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