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大房金管发[2009]1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托管、注销等。
第三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和托管等具体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五)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六)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法院、劳动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除外。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事处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