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济食药监〔2008〕143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
《
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市长令第23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8年11月14日颁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为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好《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若干规定》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医疗机构是医疗器械使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医疗器械监管的薄弱环节,作为医疗器械产品消费终端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其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的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若干规定》对加强我市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若干规定》,正确理解《若干规定》的立法宗旨,做到知法、懂法、公正执法,把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若干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采取各种形式,认真做好《若干规定》的宣传和普及。一方面,做好执法人员的培训,使每一位执法人员在下一步的执法过程中,能够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若干规定》的每一条款,做到运用得当,操作自如。市局负责医疗器械监管骨干人员的培训,拟定于明年1月对各县(市)区医疗器械监管人员进行《若干规定》的专题宣讲,并为基层培养师资力量。另一方面,做好相对人的培训,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分层次、分级别,抓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宣传培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社会广泛宣传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知识,为《若干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局将在元旦前后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各县(市)区局负责辖区内的集中宣传活动。
三、结合实际抓好《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