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六章 呆坏账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对逾期贷款展开追偿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个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可纳入核销范围。
(一) 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
(二)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获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
(三) 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抵押物(质押物),并向反担保人追偿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一)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 法院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证明;
(三) 司法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四) 县级以上医院、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二)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 气象、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第二十七条 诉讼类申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