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银发[2008]2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郑州市商业银行:
现将《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积极促进河南省全民创业工作。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联合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内金融机构。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 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发[2008]7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额度与期限
第一条 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第二条 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后2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