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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市民政局关于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市民政局关于对城镇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武国土房发[2008]388号)


各区房产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武政[2008]11号)的规定,现就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租金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条件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在400元(含)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

  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的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二、住房租金补贴的标准

  (一)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2008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二)住房租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2008年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10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7元。

  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根据本区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住房租金补贴按保障标准面积与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

  三、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住房保障人口的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口,计算为家庭住房保障人口: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同一户口簿内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除了上述人口以外,入学、入托等原因户口暂时落在他处的配偶、子女计算为家庭住房保障人口。

  (二)家庭现住房面积分摊人口的认定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除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家庭成员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家庭现住房面积分摊人口:

  (1)农业户口、实际共同居住的配偶及子女;

  (2)原同一户口簿内的现役义务兵;

  (3)原同一户口簿内的现服刑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计算为家庭现住房面积分摊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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