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区县人口计生委和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处理协调机制,以高度的敏锐性妥善应对人口计生行政争议,减少和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按照《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全面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要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和司法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
六、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十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发布应当符合规定
区县和乡镇(街道)制定人口计生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应当内容合法,不得违法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人口计生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法律审核,会议审议决定的人口计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应当及时报备,人口计生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按规定报区县政府、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十五)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
区县人口计生委和乡镇(街道)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和部署,对本机关制定的人口计生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和定期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清理后,应当编制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对文件内容和实施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继续实施或者修改,并予以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重新发布。
七、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
(十六)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