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中标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中标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和采购,确保产品质量和及时供应,完善售后服务。监督销售单位严格在限价内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及时录入产品销售信息。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翻新、销售废旧家电和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和“家电下乡”标志,以非中标产品冒充中标产品的行为。严格履行服务承诺,严肃查处以各种理由拖延、推卸维修责任的行为。
(五)严格发票管理和税收监控。加强税收检查,强化税源监控,严肃查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开具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偷税逃税。
(六)强化扩大相关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政策,普及“家电下乡”知识,引导农民到正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熟悉申领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三、工作分工
(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中标要求。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及“家电下乡”专用标识的监管,及时受理农民的有关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做好各销售网点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防止假冒伪劣、翻新废旧家电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
(二)质监部门: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召回缺陷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提请中央有关部门按《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扣缴保证金或取消中标资格。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家电产品违法行为,严查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价格、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家电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对家电商标、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种借“家电下乡”名义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价格监测,严格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及时规范和查处“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通信管理部门做好互联网和电话销售的监管工作,查处通过通信网络以“家电下乡”名义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