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渝招办发〔2008〕156号)
在渝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20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博士研究生招生是国家最高层次人才选拔和培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培养大批具有创新精神的“精英”人才,关系到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影响十分深远,意义十分重大。博士生招生相对其他层次的招生,招生单位和博士生导师在招生过程中拥有更强的独立性和更大的自主权。因此,各招生单位务必站在国家发展战略和政治的高度,重视博士生招生工作。各招生单位要组成研究生招生工作校、院两级领导小组,负责对博士生招生各环节的领导和管理。要突出质量意识、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选拔质量;要向国家紧缺的相关专业领域和承担国家原始性创新和高技术研究前沿领域倾斜招生计划;要建立和完善特殊的创新型人才的选拔机制。加强对各环节工作的协调,定期检查、规范管理,及时对本单位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并负责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招办。校、院(系)要选派公正、廉洁、熟悉招生工作业务、认真踏实的人员负责博士生招生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本单位纪检部门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杜绝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执行教育部关于博士生招生政策方面要起主导作用,要定期检查、具体指导和严格监督二级学院系的招生工作。特别是关键环节(命题、面试等),必须充分发挥导师群体的作用。复试时要由复试小组(本学科3名以上教授组成)集体负责,作出考查结论后必须报院、校研究生领导小组审定。
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招生选拔程序
各招生单位要完善、健全博士生招生工作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包括入学方式、报考资格审查、命题、制卷、初试、阅卷、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和工作标准、工作程序以及制约措施,特别是招生办法、规则和程序等要事先公布,录取结果等要进行公示,以堵塞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中的漏洞。各招生单位要严格做到“七个规范”,即:考试时间、次数规范;考试科目规范;入学方式规范;报考资格规范;上报数据(表格)规范;命题和评卷工作规范;复试、录取工作规范,使招生工作各环节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