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庆市体育尖子生高考加分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教体卫艺〔2008〕31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招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体育尖子生高考加分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健康顺利实施,切实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体育尖子生高考加分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组织管理
市教委、市招委负责全市体育尖子生高考加分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市教委体卫艺处、市招办高招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认定项目
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等共11个项目。
三、调整项目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维护考生利益,凡参加由市体育局主办的2007年、2008年市中学生跆拳道、散打比赛获二级运动员称号的高中阶段学生,仍可申请高考加分资格测试和认定。
四、认定对象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含中职毕业生,下同)的应届毕业生。
五、认定时段
高中一年级(9月1日报到)起至全市体育尖子生统一测试报名截止之日。
六、比赛成绩及加分分值
(一)全国性比赛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或两单位联合举办且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学生体育比赛,取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篮球6名、排球6名、足球11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经测试合格后可享受20分的加分照顾(田径、游泳项目只参加认定,不需测试)。
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比赛或只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的区域性比赛和分站赛、表演赛等,均不具备体育尖子生加分资格。
(二)市级比赛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教委或市教委、市体育局联合主办的青少年体育比赛(见附件1),并取得以下相应成绩者,经市招委、市教委组织统一测试合格后,报考市属高校可享受10分的加分照顾(田径、游泳项目只参加认定,不需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