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丹政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规范信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信访活动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不得采取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拦截车辆、强行登车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三、严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不得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或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