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重点工程建设优良工程项目,市城建重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给予表彰;对承担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重点工程招标时给予适当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第二章 计划审批
第八条 市城建重点办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制定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 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城建重点办向起草部门下达制定重点工程年度建设计划通知;
(二)起草部门在广泛征求各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重点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委、市政府近期城市建设要求,经现场勘测、分析论证,汇总提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
(三)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在提交研究之前,市城建重点办应当组织审查,进一步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作出必要调整,形成送审稿并附审查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五)提交市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市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策;
(六)决策通过后以市政府或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文件下达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第十条 重点工程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需变更或追加的工程项目及投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重点工程年度计划,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到市发改部门按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改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审批,确保重点工程按时开工建设。
第三章 勘测设计
第十二条 重点工程应当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三条 工程勘测、设计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报勘测、设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