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提请审议
第二十四条 报审的草案或者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处起草报送省政府审议文件,并负责联系、协助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做好省政府常务会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的论证、调研、修改等准备工作,起草处室局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章 解释
第二十五条 对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解释草案的起草工作,报厅领导审签;解释时应当听取有关处室局的意见。
对于依照立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土资源厅没有解释权的事项,或者就某一具体的违法案件如何定性、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请示,或者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提出的请示具有证据作用以及所请示的问题依法不属于国土资源厅职权范围内的,不予答复。
国土资源厅作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必须以厅文件的形式发布;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经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 修改、废止和汇编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或者由厅决定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