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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厅办公室不予核稿,不予提交分管厅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我厅意见的,由文件所涉及内容的主办业务处室牵头提出修改意见后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反馈合法性审查意见,业务处室据此修改反馈。

  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我厅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修改。

  第二十条 主办处室局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与厅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三)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主办处室局对政策法规处的审查意见有分歧的,送分管领导审定或协调。

  审查认为存在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主办处室局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通过的,报送规范性文件主办处室局的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研定后予以报审或者发布。

  第二十三条 厅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处室局应在5日内向政策法规处送交正式文件一式3份、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1份及电子文档,政策法规处根据上述材料撰写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并在10日内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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