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处负责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组织、协调、审查及修改,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解释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国土资源管理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处室局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五年立法规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厅工作安排,每年九月底以前组织有关处室局研究、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有关处室局对需要制定的立法项目,应当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急用先立;凡是改革经验还不成熟,分歧意见较大,重大问题尚未作出决策的,不宜报请立项。
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实施项目、调研论证项目;实施项目是指论证过的、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不提交厅务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八条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第三章 草案的起草和审查
第九条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或厅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政策法规处提出实施意见,报厅领导批准,确定有关处室局负责起草工作;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局的,组成各有关处室局参加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的主办处室局由厅领导指定。
负责起草工作的有关处室局或者起草小组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政策法规处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草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
第十一条 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