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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皖国土资〔2009〕199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修订稿)》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质量,规范我厅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实际工作需要起草的,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审议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的调整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原文转发省委、省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等上级机关的文件、制定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五)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职能范围内管理事项的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的初稿草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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