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
9、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切实加大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扶贫资金预算要做到年年有新投入,年年有新长进(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各市、州、县也要增加扶贫专项投入。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扶贫开发规划为平台,将各方面资源整合起来,做到资金集成、项目集成、力量集成,放大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共同推进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省扶贫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10、加大信贷扶贫力度。2009-2012年,在省级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中,逐年增加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支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加大小额贷款发放力度,积极推广“政府+银行+公司+基地+农户”的扶贫贴息小额贷款运作模式,增加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县(市),切实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发展生产筹资难的问题(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延伸网点、扩大业务范围、简化程序、降低门槛,积极开办各种类型的小额贷款业务,为产业化扶贫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开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新型农业保险试点(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负责)。
11、提高扶贫项目建设补助标准。2010-2012年,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提高到人平2000元,资金由原来的6000万元增加到8000万元(其中省财政预算专项安排2667万元、财政扶贫资金1944万元、以工代赈资金2667万元、民族发展资金722万元),并随着财力增加逐步提高补助标准;“雨露计划”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平1000元(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宗委负责)。
12、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切实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省水利厅负责)。加快发展交通事业,到2012年2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90%以上的行政村通水泥路(油路)(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民上网工程”(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解决群众看病难、上学难等问题(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负责)。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扶持重点贫困村兴建卫生室、文化活动室,对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安排扶贫项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